个税新规专项附加扣除税收筹划案例分析!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细则的五大关键要点
个税新规专项附加扣除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作者:刘伟军
随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大亮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揭开面纱--2019年将落地的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范围初步敲定。
年轻人要考证读研,中年人要教育孩子,赡养老人,偿还房贷,外出打工要租房,中老年要应付各种疾病……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如何合理运用才能最大限度节省个税呢?
案情:
张先生和其妻子王女士,为一对中年夫妇,在深圳工作,张先生有一对儿女。张先生父亲70岁,和两个姐姐共同赡养父亲。王女士有母亲62岁,王女士是独生女。
其他事项如下:
1、张先生是一名公司高管,每月收入50,000元,王女士每月收入18,000元。
2、张先生有一对儿女,儿子大学毕业,在深圳一家企业工作,读在职研究生。女儿在读高中。
3、张先生2019年11月大病住院,2020年1月出院。住院期间工资照发,共发生医疗费用145,000,其中2019年55,000元,2020年90,000元。
4、张先生和王女士在深圳租有高级公寓 ,与房主签有住房租赁合同。张先生和王女士在老家福建购买了首套商品房,每月需要支付月供。
实施个税新规后,张先生家庭成员个税计算如下:
筹划前 | ||||||
张先生 | 王女士 | 儿子 |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
工资薪金 | 600,000 | 600,000 | 216,000 | 216,000 | 84,000 | 84,000 |
起征点 | 60,000 | 60,000 | 60,000 | 60,000 | 60,000 | 60,000 |
专项扣除 | 24,000 | 24,000 | 18,000 | 18,000 | 12,000 | 12,000 |
子女教育 | 6,000 | 6,000 | 6,000 | 6,000 | ||
继续教育 | 4,800 | 4,800 | ||||
大病医疗 | 40,000 | 60,000 | ||||
住房贷款 | 12,000 | 12,000 | ||||
房屋租赁 | ||||||
赡养老人 | 8,000 | 8,000 | 24,000 | 24,000 | ||
专项附加扣除 | 54,000 | 74,000 | 42,000 | 42,000 | 4,800 | 4,800 |
年应纳税所得 | 462,000 | 442,000 | 96,000 | 96,000 | 7,200 | 7,200 |
月应纳税所得 | 38,500 | 36,833 | 8,000 | 8,000 | 600 | 600 |
税率 | 30% | 30% | 20% | 20% | 3% | 3% |
速算扣除数 | 2,755 | 2,755 | 555 | 555 | ||
月个税税额 | 8,795 | 8,295 | 1,045 | 1,045 | 18 | 18 |
年个税税额 | 105,540 | 99,540 | 12,540 | 12,540 | 216 | 216 |
合计 | 230,592 |
我们对个税新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进行了梳理,并建议张先生和王女士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进行合理化的处理,具体如下:
一、子女教育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依据暂行办法,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筹划前,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为张先生和王女士女儿的学历教育费用,每年12,000元,张先生与王女士分别按50%扣除。
经筹划,我们建议,张先生和王女士,女儿的学历教育费,每年12,000元,由张先生按100%扣除。儿子的学历教育费,原来由儿子按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筹划后,改由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每年12,000元,由张先生100%扣除。
二、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依据暂行办法,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筹划前,张先生大病医疗费145,000元,其中第一年55,000元,第二年90,000元,这样,第一年40,000元可以从工资中扣除,但还有可扣除数没有充分利用。第二年60,000元可以从工资中扣除,但还有15,000元不能扣除。
经筹划,我们建议张先生和王女士,在不影响医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张先生大病医疗支出,其中,将预计在第二年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的15,000元提前到第一年年末发生。这样,在王先生大病医疗的两年中,第一年发生大病医疗费用70,000元,第二年发生75,000元,第一年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为55,000,第二年超过15,000元的部分60,000元都能全额从当年个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依据暂行办法
(一)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二)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
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 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三)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筹划前,张先生和王女士选择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由王女士一方年扣除12,000元。
经筹划,我们建议,张先生和王女士,放弃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而选择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并且由原来从王女士工资中扣除,改为从张先生工资中扣除,年扣除额14,400元。
四、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依据暂行办法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筹划前,张先生与两个姐姐平均分摊父亲的赡养费,各人分摊费用额8,000元。两个姐姐的工资都较低,不交个税,分摊赡养费对个税节税无实质意义。
经筹划,我们建议,张先生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采用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的方式进行扣除,其中,12,000元由张先生扣除,其余12,000元由两个姐姐扣除。
张先生一家个税计算如下:
我们对个税新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进行了梳理,并建议张先生和王女士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进行合理化的处理,具体如下:
一、子女教育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依据暂行办法,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筹划前,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为张先生和王女士女儿的学历教育费用,每年12,000元,张先生与王女士分别按50%扣除。
经筹划,我们建议,张先生和王女士,女儿的学历教育费,每年12,000元,由张先生按100%扣除。儿子的学历教育费,原来由儿子按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筹划后,改由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每年12,000元,由张先生100%扣除。
二、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依据暂行办法,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筹划前,张先生大病医疗费145,000元,其中第一年55,000元,第二年90,000元,这样,第一年40,000元可以从工资中扣除,但还有可扣除数没有充分利用。第二年60,000元可以从工资中扣除,但还有15,000元不能扣除。
经筹划,我们建议张先生和王女士,在不影响医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张先生大病医疗支出,其中,将预计在第二年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的15,000元提前到第一年年末发生。这样,在王先生大病医疗的两年中,第一年发生大病医疗费用70,000元,第二年发生75,000元,第一年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为55,000,第二年超过15,000元的部分60,000元都能全额从当年个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依据暂行办法
(一)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二)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
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 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三)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筹划前,张先生和王女士选择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由王女士一方年扣除12,000元。
经筹划,我们建议,张先生和王女士,放弃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而选择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并且由原来从王女士工资中扣除,改为从张先生工资中扣除,年扣除额14,400元。
四、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依据暂行办法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筹划前,张先生与两个姐姐平均分摊父亲的赡养费,各人分摊费用额8,000元。两个姐姐的工资都较低,不交个税,分摊赡养费对个税节税无实质意义。
经筹划,我们建议,张先生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采用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的方式进行扣除,其中,12,000元由张先生扣除,其余12,000元由两个姐姐扣除。
张先生一家个税计算如下:
筹划方案 | ||||||
张先生 | 王女士 | 儿子 |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20年 | |
工资薪金 | 600,000 | 600,000 | 216,000 | 216,000 | 84,000 | 84,000 |
起征点 | 60,000 | 60,000 | 60,000 | 60,000 | 60,000 | 60,000 |
专项扣除 | 24,000 | 24,000 | 18,000 | 18,000 | 12,000 | 12,000 |
子女教育 | 24,000 | 24,000 | ||||
继续教育 | ||||||
大病医疗 | 55,000 | 60,000 | ||||
住房贷款 | ||||||
房屋租赁 | 14,400 | 14,400 | ||||
赡养老人 | 12,000 | 12,000 | 24,000 | 24,000 | ||
专项附加扣除 | 105,400 | 110,400 | 24,000 | 24,000 | ||
年应纳税所得 | 410,600 | 405,600 | 114,000 | 114,000 | 12,000 | 12,000 |
月应纳税所得 | 34,217 | 33,800 | 9,500 | 9,500 | 1,000 | 1,000 |
税率 | 25% | 25% | 25% | 25% | 3% | |
速算扣除数 | 1,005 | 1,005 | 1,005 | 1,005 | 0 | |
月个税税额 | 7,549 | 7,445 | 1,370 | 1,370 | 30 | 30 |
年个税税额 | 90,590 | 89,340 | 16,440 | 16,440 | 360 | 360 |
合计 | 213,530 |
应纳税额降低更大,个税适用税率,由原来30%降低至25%。两年中,张先生家庭整体合计节税: 230,592-213,530=17,062元。
家庭内部合理安排专项附加扣除,短时间内,虽然节税额有限,但随着纳税年限不断延长,累计节税额可达20-30万元,对居民家庭收入增长及改善居民生活仍然具有现实意义。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机构。2019,智慧源,希望能帮到您,在个税综合申报、双重申报中助您一臂之力。
专家解读: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细则的五大关键要点
作者:李舟/来源:李舟财税圈
个税新政对于工薪阶层最大的亮点就是专项附加扣除,10月20日,扣除细则终于面世,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但仍代表总局的态度与倾向,但是应如何开看待和解读呢?
一、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扣除标准汇总
项目
性质界定
扣除标准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其中:
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1、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支付部分(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
一年内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
标准定额扣除:
(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二、扣除中的定额扣除与据实扣除
在六项扣除中,出现了两种扣除方法:
1、标准定额扣除
采取标准定额扣除的是五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房贷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
2、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采取标准限额据实扣除的只有一项,就是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限额为个人一年内自己支付部分超过15000的部分,限额60000元。
举个栗子,如果个人超过医保部分自己实际支付的大病支出为10万元,其中超过15000部分为85000元,那么只能扣60000元/年;如果个人超医保实际支付为5万元,超过15000部分为35000元,那么只能扣35000元当年。
三、扣除中的按月预扣与按年汇算清缴扣除
综合所得中最主要的内容依然是工资薪金,由于是按月发放,需要按月预扣个税,次年汇算清缴。那么扣除部分依然可能涉及每月预扣个税时是否考虑的问题,在文件中对于六项扣除的规定有所不同,仍然区分了两种情况:可以在每月预扣中考虑的和年末才可以扣除的,如下表所示:
项目
按月预扣标准
按年扣除标准
子女教育
每个子女每月1000
每个子女每年12000
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
教育期间每月400
教育期间每年4800
继续教育中的职称资格
不可以
拿到证书年度3600
大病医疗
不可以
每年60000标准限额据实
住房贷款利息
每月1000
每年12000
住房租金
每月800——1200
每年9600——14400
赡养老人
每月2000(独生子女)
每年24000(独生子女)
但是这里出现了问题,企业财务人员在按月预扣时就需要履行审查义务,这会非常麻烦。按照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而且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那么,扣缴义务人企业的财务人员又增加了一块工作量,而且看起来还不会太小,更重要的是,如果资料虚假财务人员有提醒和汇报义务啊,那么是否要就资料真实程度承担责任?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行为。
四、扣除中的证据链条准备
六类扣除项目是否真实合理,需要证据链的支撑,在征求意见稿中给出了对应的证据链要求,这一点需要特别关注:
项目
证据链要求
子女教育
户籍信息,出生医学证明,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或者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继续教育
1、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或者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学生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3、财政部门有关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信息;
大病医疗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医疗保障部门有关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房产证;
住房租金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未要求提供发票和支付凭证,特别注意)
赡养老人
户籍公民信息和证明
这些证据链中,明确提出需要纳税人自己留存的证据只提到了三项:
1、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2、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3、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其他证据在文件中规定的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如果真的能够实现信息互通,不需要纳税人自行提供当然是非常好,但实务中如果只拿到上述三项证据,企业财务人员如何判断信息真实性?这是文件中一个很大的问题。
五、扣除的选择空间问题
在文件中,涉及到了多项扣除的选择空间:
1、房租扣除和房贷扣除的选择问题
如果两项都可以扣,当然可以按照孰多原则选择扣除,房贷是1000/月,房租是800——1200/月不等,那么这个选择其实很简单了。
2、子女教育扣除的选择问题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3、继续教育扣除的选择问题
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选择问题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5、房屋租金扣除的选择问题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这实质上也是可以选择的。
6、赡养老人扣除的选择问题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也就是说,分摊方法在各个子女之间可以选择。
后面五个的分摊究竟是谁来摊,如果从个税节税角度考虑,应就双方收入扣除进行测算,决定放在谁的收入中扣除为最佳。这实质上给了纳税人一定的筹划和安排余地。但增加了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信息监测的工作量和难度。
来源:李舟财税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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